大学毕业后,本想创一番自己的事业,但黄浩没想到的是,第一次创业就栽了个大跟头:租下店面,花了大价钱装修,结果不到三个月就听闻租的房子要拆迁了。黄浩认为自己被房东“忽悠”了,要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0万元。可是房东不但不愿意,还在自己被起诉后,又将黄浩告上了法庭,要他立刻搬走。两个人争执不下,就等栖霞法院的判决。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新店刚开业却面临拆迁
28岁的黄浩是南京人,大学毕业后萌发了开家饭店创业的念头。挑了半天,他相中了位于栖霞区迈皋桥的一处门面房。这里原本是经营垃圾废品回收的,老板也是个“二房东”,正急于找人转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黄浩向对方支付了5.8万元的转让费,随后跟房东于明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交了4万元的租金。黄浩打算长期经营下去,于是一口气交了3年的加盟费20000元,还对店面进行彻底的改造和装修。转眼三个月过去,饭店终于开业了,黄浩却无意中听到一个坏消息,这一带全要拆了。
小伙告房东,房东也告他
于明让黄浩在2013年6月前搬走,并答应给一笔补偿费,可一听40万元的数字,于明觉得对方是狮子大开口,断然拒绝了。无奈之下,黄浩只得起诉到法院。据了解,这40万元包括房租费、房屋转让费、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装修补偿以及加盟费等。
听说自己成了被告,于明一分钱都不愿赔了。理由是,首先当初两人签的租约只有一年,期满前自己已经通知黄浩不再续约。至于转让费,黄浩是交给“二房东”的,并没有交到自己手里;装修材料拆下来可以再使用,而加盟费更是和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于明不愿意赔,将黄浩也告上法庭。要法院判他立刻搬走。
法院判决:
房东得赔 房客得搬
据了解,这处门面被列入征收范围后。于明已经拿到了包括拆迁费、过渡费、装饰装修款18万余元,还有其他营业补助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都该给对方补偿。于明因为黄浩在租赁的房屋内进行了装修,才获得相应补偿,所以于明应当对黄浩进行部分补偿。至于于明拿到的营业补助,主要还是跟于明的经营有关,所以于明也该对黄浩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转让费也跟他没关系,加盟费也得黄浩自行承担。综上,法院要求于明赔偿黄浩7万余元的损失。另外,法院认为于明的诉求也算是合理,两人租房合同到期,黄浩就该在规定时间内搬走。据此,法院判黄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走,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所产生的使用费。(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