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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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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快报社评引关注

  12月10日现代快报社评#【废除嫖宿幼女罪,给个时间吧】而刑法之外的各种规范,毕竟力量有限,远不如“修法”直接有效。民意如此强烈,不可不察。给出一个时间表,不算是奢望吧?

  执法混乱源于法律条文自相矛盾

  设定嫖宿幼女罪后,由于在刑法规定上自相矛盾,法律适用上出现问题,很难说实现了有力保护幼女的初衷。这种执法问题的存在,对于遏制侵害幼女的案件,只有坏处。更需警惕的是,那些侵害幼女的大小色魔,由于能钻法律的空子,往往都有可能被从轻发落。

  南京读者 汪兴福

  谈“废除时间表”为时尚早

  我倒是认为,谈“废除时间表”为时尚早。废除嫖宿幼女罪要履行必经的程序,毋需急在一时,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经让嫖宿幼女罪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了。

  丹阳读者 程玲

  如果改为“奸宿幼女罪”呢?

  读《废除嫖宿幼女罪,给个时间吧!》,颇有同感。不过,毛病很大程度上出在这个“嫖”字上,如果改为“奸宿幼女罪”,不就顺理成章而无懈可击了?

  话得说回来,废除嫖宿幼女罪也好,改为“奸宿幼女罪”也罢,所能起的作用不是无限的,对之是不能寄托更多的。其实,问题更在于,不管色魔有什么“身份”,他们能否无一例外地受到应有的惩处?

  苏州读者 诸震鸣

  网友声音

  @亲密小鱼:快点废除!让那些恶心的官员没有借口!

  @小松鼠被注册了: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的犯罪名类。

  @山上有神仙:这个罪名完全不能成立,至少在司法实践上应先停止适用。

  @作家王万兵:让每个儿童免于性侵害,我们社会责无旁贷。

  选自“@现代快报”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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