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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投保人患癌去世
保险公司:隐瞒病史,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已超两年无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年过花甲的龚老汉,在女儿龚嘉嘉(化名)患肝癌去世后,想起女儿生前曾买过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于是找出了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料保险公司却以龚嘉嘉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未能如实告知自己曾患过肝炎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龚老汉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10.9万元。

  2009年3月28日,时年30岁的龚嘉嘉向新华人寿南通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终身。该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龚嘉嘉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龚嘉嘉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去年10月11日,龚嘉嘉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龚嘉嘉的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不多,龚嘉嘉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父亲。2012年11月4日,龚嘉嘉去世。

  料理完女儿后事,龚老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该笔保险金。原来,保险公司查出龚嘉嘉1998年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嘉嘉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曾经患过肝炎的事实,遂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汉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保人龚嘉嘉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被告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讼,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陈莹 顾建兵 吴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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