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昨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9时,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和一审开庭审理、宣判时一样,冀中星出庭仍然是靠在移动病床上。
三中院认为,上诉人冀中星出于引发公众关注以解决自己上访诉求的动机,在山东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上诉人冀中星明知按动按钮开关会导致爆炸,为达到使民警无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装置威胁民警并按压爆炸装置开关,放任爆炸结果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冀中星哥哥说,法官告知他们,过段时间会将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
综合《法制晚报》《北京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