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望奎县公安局向个人借款20万18年不还,局领导办公桌标价2万多,对此专家指出:
公安局“不差钱”,差的是对法律尊重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欠债20万18年未偿还,借款凭证持有人身陷困境追讨无门。望奎县公安局表示,欠钱是事实,望奎县公安局很重视,正研究迅速解决这个问题。记者调查发现,该局多个办公室面积超标,领导办公室大办公桌标价24604元,书柜标价16750元,沙发标价14626元。
据悉,1995年,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成立了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公安局以公司名义向徐晓兰等5人借款共计20万元到俄罗斯种菜,借款时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为3分。
借款到期后,徐晓兰等人多次向望奎县公安局索要欠款,公安局却始终未还。多次索要无果后,徐晓兰等人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000年,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向望奎县公安局发出支付令要求公安局还款。但由于望奎县公安局1997年7月向工商部门申请望奎县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解体,所以直到今天,这笔借出去的钱也没能要回来。
据京华时报
“ppy4870”:公安都这样,诚信已泡汤。
手机网友:谁是我们值得信任的机构?
手机网友:公安局怎去开公司?
手机网友:实在想不通,实权部门管老百姓时就有实权,管实权部门怎么就没有实权?
“bitten911”:这事应该好好查查。
“cabbage168”: 那时20万相当于现在100万!
匿名网友:要是别的单位,早就解决了。
“风清正通”:这些奢侈的主,如果再进行整改,还得出钱,越多整改,费用越多。
综合网易、新浪
南京工业大学教授刘小冰:这起案例,法律关系是很简单的,公安部门有义务承担此前办公司遗留的债务。欠钱不还,体现了强权部门的傲慢。一方面,公安局有关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同时也混淆了公权力和私权的关系。作为债务人,公安局与5位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不能也不应将公权力强加于债权人身上。本案中,公安局不缺钱,完全有能力支付债务,我觉得该局相关负责人应放下架子、摆正心态,尽快还钱。此外当地法院也可强制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 曹玉兵 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