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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校园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犯案重罚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从严惩治 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综合新华社

  四部门联合出台文件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严惩性侵幼女,堵塞是否“明知”漏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事实造成一定困难。

  《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制定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意见》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还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个别教师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对于此种情形,《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严惩“校园性侵”,教室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重上加严”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性侵等七种情形

  严控缓刑适用,酌情宣告“禁止令”

  《意见》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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