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某初中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发生骨折,因没能及时送医延误治疗,致骨头坏死八级伤残。学生小军和家人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作出赔偿。然而责任究竟在谁,学校和小军各执一词,班上同学也竟然写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情况说明。近日,姑苏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家长和学校各承担一半责任。
小军今年16岁,2010年起在苏州市区某中学读初中。上学不到两个月,在一次体育课上,小军意外摔伤了臀部。不过小军对隐隐作痛的屁股并没有重视,也没有告诉老师,体育课后由同学扶着回教室继续上完了课。放学后也是同学扶着到了校门口,由小军的母亲接回家。这时,小军和家人依旧没有当回事。直到第二天早上,小军伤痛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严重,都无法抬腿,家人意识到情况不对,才将小军送到了医院。
可惜为时已晚,小军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经过手术和治疗,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为赔偿和学校未能达成一致,近日,小军和家属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受伤原因和责任认定存在着严重分歧,并各自提交了多份证据。最令人困惑不解的是双方各自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是小军自己写的,说明自己因为体育课教学过程中进行后滚翻而受伤,然后由同班十多名同学签名作证。另一份是学校的,说明当时课上并没有后滚翻内容,小军受伤并不是体育教学导致,材料下方则由全班同学签字。
两份截然不同的证据,到底孰真孰假?姑苏法院少年庭法官认为,两份材料出具离事发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其陈述人和证明人都是尚未成年的初中学生,他们的记忆力和辨识力无法令这两份材料成为定案依据,更何况有一部分学生同时给两份材料作证。因此对于两份证据法官决定均不采纳。
那么在无法确定受伤原因的情况下,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这成为了庭审的焦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有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小军的异常,学校教师和职工无一发现并采取措施,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职。同样,小军家人监护失当,亦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7.6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虽然法院能判决由谁赔偿,但孩子受到的伤害已经难以逆转,甚至会影响一生。保护孩子的功夫还是要下在平时,防患于未然。(文中人物系化名)
范昰彧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