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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放过”粉红女郎的标本意义

  在武汉打工的涂先生将一装有1.3万元工钱等物品的提包丢失。武汉警方锁定捡包的是一穿粉红连衣裙女子。此事经微博曝光,21日晚,“粉红女郎”将钱款归还。(据22日新华网)

  由此想到几年前的梁丽案。机场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警方介入调查后,以涉嫌盗窃罪转交检方。但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符合侵占罪特征。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随后,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相比之下,“粉红女郎”捡到的物品,价值要小得多,而且又属于主动归还,警方做出免于立案的决定,也属情理之中。

  当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但必须承认,捡到丢失物不还的“犯罪行为”危害性,要比一般意义的犯罪要小得多。因此对于捡到丢失物没有及时归还的,只要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对于最终能“物归原主”的,都可以考虑给予一定期限的宽容。在这点上,日本的相关法律可以借鉴。日本有专门的《遗失物法》,其中规定捡到物品上缴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奖励,对不缴纳者给予严惩。回到新闻中,当事人主动归还“丢包”,警方不予立案的处理,有积极意义。这样的局面,是主动归还的“因”,催生了不予立案的“果”。我们期待,警方对类似案件处理的良性宽容,促使更多民众捡到失物能主动归还。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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