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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苛刻的“师德底线”不能剥夺教育惩戒权

  9月9日《新京报》报道,北京东城区拟公布师德底线,“教师言语损人”将被解聘。

  北京市东城区出台如此规定,是为了提高师德水平,问题在于,如果将师德水平界定在“言语不能损人”的层面,不好操作不说,也存在诸多非理性。

  不否认充满嘲讽的言语会伤害学生自尊,但是,就是正常的批评,或是对学生错误的平和的修正,同样不排斥不徇私情的训斥和不留情面的训导。这种苛刻不是挖苦学生,但因为是批评,总会让学生面子上过不去,让人难堪。这就可能会被理解为“言语损人”了。正常的批评都可能是”言语损人”,教师怎么把握这个度?

  教育需要尊重,也需要惩戒,苛刻的师德底线也不能剥夺教育惩戒权。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批评惩戒权“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职务权利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也说过,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

  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先生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因此,强调和保护自尊不能剥夺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至今在不少国家仍然受到推崇,如“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当然,这一做法未必就一定适用,但是这些惩戒方式背后的教育理念却值得借鉴。可见,“教师言语损人”将被解聘的政策如何实施、起到应有的作用、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需要更为详尽的细则作支撑。河南 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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