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上班玩手机,江某被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也正是因为这个,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将他辞退。江某不服,双方闹上了法庭。昨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将使用手机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行为之一过于严厉。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江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2500元和工资扣款875元。胡正一 何洁
2011年10月,在苏州一家电子公司当保安的江某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因2011年度累计两次受到处分,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将其辞退。两次处分当中,第一次是2011年8月4日,因“对外来车辆收购废品舞弊现象、车辆过磅,未按要求及时进行书面陈述,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公司给予江某“记过”处分。第二次则是2011年10月25日,因“当班期间多次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公司给予江某“书面警告”处分。
对于第二次处分,江某很不服。他认为自己工作时间查看手机并不属于违规,且未影响工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14040元,工资扣款875元,获得仲裁支持。
然而,公司认为辞退行为合法,起诉至虎丘法院,要求判决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不需付赔偿金。公司提供了视频(截图)资料、《员工手册》等作证据。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度累计两次处分者,公司均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虎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未区分违纪行为的严重性,而仅依累计两次处分为据,即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为切实尊重和保护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益,不能简单依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来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还应着重审查该行为是否应给予违纪处分来综合判断。考虑到江某的工作岗位特性,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的行为虽存在一定不当,但将其作为足以影响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行为之一,明显过于严厉,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