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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消法修正案草案昨天二审,规范“后悔权”制度等五大修改引关注
报纸杂志不享无理由退货
欺诈消费者有望“退一赔三”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五大修改颇受关注。

  据新华社

  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

  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后悔权”能否任意用?

  报刊杂志不享无理由退货

  [现象]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

  [修正案]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惩罚性赔偿该不该再“狠”些?

  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现象] 1994年,正式实施的消法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

  [修正案]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

  [点评]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显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虚假广告代言人要不要担责?

  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

  [现象]目前,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常出现。

  [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点评]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制假售假等

  有望记入信用档案

  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草案二审稿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还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

  应当支持消协履职

  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不过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

  关注商标法

  “国歌”“军歌”

  不能用作商标

  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另外,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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