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第一线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3年7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都市圈圈网
东大博导停车纠纷猝死案昨宣判——被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获刑3年 赔偿2万多元

  东南大学教授、博导陈志明因为停车与人发生纠纷,被都某打了一拳后,他在派出所突然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玄武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都某提起公诉。同时,陈志明的妻子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536万余元。

  经过三次庭审,昨天上午,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都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两万余元。陈志明的家属表示,这一结果让人失望,他们将上诉。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李绍富

  东大博导停车纠纷猝死案昨宣判——

  被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获刑3年 赔偿2万多元

  事件

  因停车起争执,教授被打后猝死

  2011年9月30日晚上,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志明开车回东大家属区。由于路边停满了车,他将车停在楼前一出口处,这时,两男子上前要求他将车开走。陈志明解释,家人上楼拿东西,稍等下就走。可对方却不同意。双方争执起来,随后大打出手。

  陈志明的妻子报警后,双方来到派出所,可刚坐下不久,陈志明就昏倒了,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注明因颅脑外伤死亡。当天夜里,陈志明的遗体就被送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结论是:陈志明系在潜在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的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的心脏停搏心源性猝死。

  家属对这个鉴定结论充满怀疑,申请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是:陈志明存在高血压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事发后,与陈志明发生冲突的都某被拘留,玄武检方认为,他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判决

  一审认定,对方是过失致人死亡

  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又或者不需要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此前的庭审中,检方、死者家属以及都某的律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定罪意见。

  检方认为,都某是过失之责,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认为,都某是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都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都某没有过错,整件事是个意外,应当无罪释放。

  据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差别极大。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7年,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昨天的判决中,玄武法院认定都某在争执过程中,确实击打了陈志明的头部和腹部,而陈志明是在潜在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的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的心脏停搏心源性猝死。

  这起案件中,都某存在过失,所以判处都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3年。

  赔偿

  要求赔偿536万,法院未认可

  此前,陈志明的家属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都某赔偿各项损失536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科研收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数项。其中,仅科研收入损失就达一百多万。

  其家属解释,陈志明是东南大学化学工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出事前,他手头有十多项科研项目,如顺利完成,至少可以获得100多万元报酬。

  此前就赔偿的数额,双方也存在争议。玄武法院最终并不认可科研收入赔偿、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因此,陈志明的家属仅获得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家属说]

  不服一审判决,将坚持上诉

  昨天宣判结束后,陈志明的妻子邵女士当场晕倒,而其他家属一度情绪激动。他们坚持认为,都某是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对于法医的鉴定结论,他们表示质疑。“我们肯定要上诉的。”陈志明的弟弟说。

  [律师说]

  为何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

  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娟表示,检察院在定罪时,是考虑到双方年纪差别不是很大,发生冲突后,双方均动了手,而且都某在打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诱发对方的猝死。而从法医鉴定结果来看,也证实了并非是他那一拳,直接导致了受害方的死亡,因此认定他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