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蔡娟 记者 周青)昨天,记者从扬州江都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生产“地沟油”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李某(系夫妻)从2007年至案发前,从屠宰场收购“猪下水”后,在暂住地熬制成“地沟油”,并将熬制成的“地沟油”销往江都区仙女镇多家饭店及包子店,数量达640余公斤。江都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人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