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增产增收本是一件让农家欢喜的事情,但家住宜兴农村的王亮在丰收的时节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的烦恼源于哥哥王明栽种的5棵大树,还为此将哥哥告上法庭,打了一场亲兄弟争夺采光权的稀奇官司。宜兴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砍掉5棵大树并赔偿自己相关损失1200元的诉讼请求。
五棵大树引发一场诉讼
王明与王亮兄弟27年前就分家单过,两人将房子比邻而建,相互也有个照应。为了响应当时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号召,王明在自家房前与弟弟家的交界处种了10多棵杉树,虽然砍了一些,但经过20多年的成长,杉树苗到如今已长成了5棵枝繁叶茂的大树。
2010年12月,村里建设改造时在兄弟俩房前浇筑了一条2.5米宽的水泥路,王亮于是把自家门前的土地用水泥铺好,连同屋前一块没人占用的空地一起开辟成水泥晒场,一直连到了村里的水泥路。蹲在平整的水泥场上,王亮盘算着等来年丰收,就可以把粮食铺满整个场地晾晒,心里别提有多美了。
然而,让王亮始料未及的是,哥哥以前种下的大树正好长在了水泥场的东面,当他在水泥场上晒小麦和稻谷时,由于大树的遮挡,整个场地有近一半笼罩在树荫里,场上的粮食根本无法得到充足的阳光,为此需要比往年多一倍的时间才能完全晒干。
气愤不已的王亮于是急忙找到哥哥王明,要求他把树砍掉,恢复自己场地上的阳光。“我这树已经种了20多年,有感情了,怎么能说砍就砍?”哥哥王明当然不肯答应,两人为此多次发生口角,两家亲戚也经常争吵不休。
经过村委数次调解不成,王亮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哥哥王明立即砍倒5棵大树,并承担自己交通费、误工费、经济损失共计1200元。
亲兄弟为采光权对簿公堂
日前,王明王亮采光权纠纷案在宜兴法院和桥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引得不少村民前来旁听。
法庭上,被告王明表示坚决不同意砍树,也拒绝赔偿。他说大树是自己在20几年前种下的,那时根本还没有水泥场,如今为了后来新浇筑的水泥场地要把树砍掉根本没有道理,更何况水泥场的地方本来是一块村里的空地,并不是王亮家的。
为打官司而买来不少法律书籍学习的王亮则反复强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既然法律都这样明确规定,那现在自己的采光被这几颗大树给挡了,当然应该砍掉大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听到双方的说辞,旁听席上的村民也各有各的看法。有人说“树是死的,人是活的”,要以人的需要为先,砍掉遮阳的大树;也有人说“事事都要讲究个先来后到”,既然是先有的树再平的地,那就怪不得树荫挡住场上的阳光。一时之间,众说纷纭,谁也说服不了谁。
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采光权是相邻权中的一种,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线照射而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承办该案的宜兴法院法官吴远慧认为,虽然采光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对权利人的一种最低限度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采光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他表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采光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实际上是一个权益平衡的过程,权利人在享有光照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对相邻方一定范围内的采光遮挡予以容忍。本案中,哥哥一方在多年以前就种下了用于环境绿化的树木,无法提前考虑到多年以后弟弟会在树下浇筑场地晾晒粮食,因此并不存在对于弟弟采光权的主观侵犯行为。“况且我们经过实地查看,树木的遮光情况并不严重,远没有达到必须砍伐的程度。”据此,宜兴法院最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赵玲 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