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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拉生意,残疾人买常人险
保户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想赖账
经法院调解,投保人家属拿到91000元保险赔偿金

  明知道保户是残疾人,业务员还是照常给办理签订了保险合同。事后,保户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却以保户投保前没有告知自身残疾的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由,欲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日前,经宜兴人民法院调解,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有了定论,投保人家属获得91000元保险金赔偿。

  案情回放

  法庭激辩法官说法

  残疾人参保,保险公司拒赔

  两年半前,储小明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时候,接受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推荐,为自己买了份某保险公司的人寿险。按照保险条约,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意外身故,其受益人都可以获得巨额赔偿。

  今年4月24日,储小明驾驶残疾车出门,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在5月4日不幸死亡。就在其家属储文兵等人拿着保险合同等票据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诉他们,由于储小明是残疾人,不符合投保须知和健康告知的内容,且储小明没有尽到如实告知自己身有残疾的义务,不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因此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赔偿。眼看索赔无门,储文兵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保险金。

  法庭激辩

  是保险公司失职还是投保人“骗保”

  庭审中,双方发生激烈的辩论,争议的焦点为储小明是否故意隐瞒残疾的事实,在投保人残疾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保险公司称,储小明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的第四项询问事项是否身有残疾这一项上写了否,明知自身有严重残疾,且在业务人员征询其意见,进行条款提示解释等情况下仍旧签订了保险合同,说明其是故意隐瞒自己的残疾事实。如果投保人这种行为保险公司仍理赔给家属的话,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歪风,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原告则表示,死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仅在投保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诸如客户资料、健康告知书之类的文本内容都是由保险业务员代写而非本人填写,因此不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为此,原告还拿出了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储小明平时走路需拄拐才能行走,办理保险的业务人员应该很明显就能看到储小明的身体状况,储小明没有刻意隐瞒,也瞒不过去。保险业务员明知储小明肢体残疾仍为其办理保险,过错在于保险公司。如今储小明去世,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给予赔偿。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订立逾两年应属有效

  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储小明是因为早年从房顶摔下致中枢神经摔坏导致双下肢瘫痪,至今已有30多年。平时,储小明出行都依靠三轮残疾车、拄着双拐行走。这样一位残疾人独自在银行办理保险业务时,根本没有条件隐瞒自身的残疾状况。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储小明在投保超过两年后发生意外亡故,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储小明家属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经过法官再三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和原告达成协议,储小明家属获得保险赔偿金91000元。

  不过,法官同时也指出,像本案这样因投保人自身残疾、疾病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而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的纠纷并非个案。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有关保险条款和内容协议,诚实填写保险合同上的有关内容,以免今后遭遇索赔困难的尴尬局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严勤芬 蒋璐 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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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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