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底,苏州某工地的清洁人员蔡某在工作时猝死。家属方认为蔡某在工作期间死亡,工地应按工伤进行赔付;而工地方则认为已将清洁工作分包给驾驶员李某管理,发生意外不应由工地方承担。
事发后,死者家属提出60万元赔偿,并多次向工地项目经理索赔。该项目经理则表示很“无辜”:工地将清洁工作以2500元发包给驾驶员李某,并未直接与蔡某发生劳务关系,对于家属提出的60万元补偿无法承担,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支付5万元补偿。而李某作为一名驾驶员,更没有承担赔偿的能力。三方在此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沧浪区友新街道调解员指出,该工地的清洁实质属于项目单位发包给自然人李某管理,由李某从社会上找来蔡某和其他三人一同帮忙做清洁。工地项目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对蔡某进行雇佣,但事实上发生了劳务关系,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蔡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猝死,并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适当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死者家属与工地主管单位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由工地的主管单位一次性支付蔡某家属25万元赔偿。
徐倩 李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