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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1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家车“三包”
不能对消费者太苛刻

  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产品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9月22日《新京报》)

  “三包”的初衷很好,但意见稿中一些关键性条款存在概念界定不明、释疑不够等问题,却对消费者不利。

  意见稿总则第二条称“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什么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如果消费者经营有店铺,车辆有可能被用来运货,这种行为有可能被商家曲解成“商业行为”而非“生活消费需要”,从而规避“三包”规定。

  可能被商家钻空子的条款还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这个条款限定过多过严,两次修理不一定能退货,前提必须是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且修理两次。在这个前提下,还得是故障未排除或又出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才能退货。且不说程序上的极度复杂,光说“严重”这个概念,就很可能要扯皮——消费者认为严重,商家认为不严重,听谁的?对专业知识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如此维权,门槛实在太高。

  此外,意见稿第六章有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商家都可不承担三包责任。这几条很可能成为商家的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私家车三包,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要实现这个目标,意见稿中的这些维权高门槛,就必须尽快拆掉。(徐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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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今日观察/时评 F19 私家车“三包”
不能对消费者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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