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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诱导民众奔往危险之境

  悬赏通缉逃犯奖金何必悬殊 9月16日 新京报 刘昌松

  近日,河北深州监狱提供的一份协查通报显示,为抓获该监狱的脱逃犯人王振轻,警方已经开始悬赏通缉,抓获罪犯的奖励10万元,提供有效线索的奖励2万元。有村民跃跃欲试。

  (9月15日《新京报》)

  新京报一评

  此次警方悬赏通缉的对象为盗窃犯而非杀人犯、抢劫犯等暴力犯,但逃犯能从高墙电网、戒备森严的监狱逃出,且有资料显示其野外生存能力很强,可见也非等闲之辈。

  有线索表明,逃犯可能在离监狱不太远的玉米地中,对村民更有诱惑力的,应是10万元而非2万元奖金。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若几个人一起拿获逃犯,几人共分10万元的奖金,村民们定会于心不甘。很有可能有人会试图一己之力来拿获逃犯,以独享奖金,而这,其实非常危险。

  前几年,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抓获逃犯马加爵的悬赏通缉令,对象虽为杀人犯,但不过是一个杀害自己同学的普通大学生,悬赏奖金高达20万元,也只要求提供有效线索即可,而不要求实际抓获逃犯。最后,一位海口公民提供了有效线索,马加爵被抓,20万元的奖金完全兑现。相比之下,这次河北警方悬赏设立两档奖励,确实值得商榷。

  根据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抓获和扭送逃犯的权利,但这不是公民的义务,负有职责义务的是人民警察,他们受过严格的训练,配有武器装备和良好的通讯设备,又是有组织的行动,抓获逃犯的成功率高,代价小。相反,鼓励一位公民只身擒贼,很有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还极有可能让逃犯再次逃跑,致使抓捕工作陷入被动。

  所谓有效线索,就是能够协助警方抓获逃犯的线索。我认为,公民提供有效线索让警方抓捕逃犯与公民直接抓获逃犯,从价值上讲几乎是等值的。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有直接抓获罪犯的义务,正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因此,只要公民向警方提供了有效线索,协助警方抓获了逃犯,就应该重奖,而不应给提供有效线索设成小奖,直接抓获设成大奖,让民众直接走上抓捕罪犯的第一线。

  现代快报再评

  悬赏通缉是一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即使科技再发达,侦查工作也离不开民众的支持,这种支持包括一定的激励手段,如悬赏通缉。至于悬赏标准,则按公安部通缉令的等级而定,“A级”通缉令的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B级”通缉令的赏金不少于1万元。

  河北深州警方发布的悬赏通缉都超过了以上标准的下限,可谓“重赏”。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当地村民跃跃欲试也在情理之中。可该通缉令的最大问题是对抓获罪犯与提供有效线索在奖金额度上作出10万元与2万元的差异,表面上是“按劳取酬”,实际效果无疑是曲解了民众“支持”和“协助”的本意,鼓励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村民只身擒贼,诱导民众奔往危险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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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一评再评 A22 不可诱导民众奔往危险之境 2011-9-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