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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鼓励“大义灭亲”实为保护人权

  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是一种进步 8月23日 扬子晚报 张遇哲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扬子晚报一评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事后,哥哥的“大义灭亲”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因为我们的感情,似乎更接受“亲亲相隐”这样一种传统规范。虽然自古以来不乏“大义灭亲”的故事,但为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而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很多国家法律也都有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如果出庭作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嫌犯心灵绝望;不予揭发,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显然,大义灭亲理念下的强迫揭发,加剧了法律和情理的冲突,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容易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也有损传统道义规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伦理纲常,不能为了某种底线价值去一刀切地否定后者。大义灭亲生硬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其恶果远甚于犯罪本身。倘若亲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赖和情感,而充满猜忌和提防,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和睦,必将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须知,从来没有哪个社会因为犯罪而崩溃,但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能否成为一个拥有正常社会伦理,又能具备有效司法权威的法治社会,“容隐权”又一次充当了风向标的功能。近些年,学界主张部分恢复亲亲相隐制度的呼声渐高,如今终于进入立法部门的视野。赋予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司法对人性价值的理性回归,彰显法律与情理的水乳交融,值得肯定与期待。 

  现代快报再评

  不再鼓励大义灭亲回归到人性与人情,无疑是从立法上对那种扭曲价值观的有力矫正,不仅保护了亲情关系,也保护了社会的基本秩序。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主张,基于背叛、出卖的证词,即使确定无疑也不应采信。他认为,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不能沦落到“合法的犯罪”。

  此次人大审议刑讼法大修有诸多亮点,除不再鼓励“大义灭亲”,还强调不得刑讯逼供使嫌疑人自证其罪,体现了优先保护人权的价值选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体现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在大修时注意到了保护全体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正当权益,是一个看得见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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