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7版:今日观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3 上一篇 2011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听证新规离公开公正又近了一步

  广州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公开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8月24日《南方日报》)

  “逢听必涨”的故事听了无数遍,中国式听证的公信力已经透支。必须承认,《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当下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小的改进。其一,“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较之于现行听证办法中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有了很大进步,可以预期,人数比例的提高必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上的话语权。其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也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客观公正,不能选为听证代表,这种职业身份的回避制度,对于保持听证的公信度大有裨益。

  不得不承认,作为“上位法”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设计上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拿消费者代表人数讲,第九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便明显不合理——消费者人数不能过半,听证会便很容易被强势的涨价申请方控制。而第十条所规定的听证代表产生方式——“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更为一些政府部门和涨价申请机构找“托儿”提供了操作空间。广州的《办法》,恰恰就是对“上位法”不足的弥补。(王传涛)

  ■

  光盯着听证代表还不够

  参与者产生机制的纠偏当然值得肯定,但光靠这一点,恐怕还很难还原听证会的公信力。倘若听证结局早已预定,即便公务员不得作为听证代表,公开遴选的听证代表再多,听证会也只能是“听涨会”、“举手会”。

  反省听证会可信度的日益下降,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过程中的立场。价格主管部门原本应该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但现实是,很多时候,他们都站到了背离民意的立场,倾向于为“涨价”说话,为与行政权力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涨价申请方辩护,把听证会的一切程序掌握在手中。如此,听证会必然异化为听涨会。

  如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全中立,如果不能切断涨价申请方与行政权力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低层次制度设计的初衷再好,很可能也会流于形式。直面听证会公信力下降的现状,更应当看到与之相关的顶层制度漏洞。一方面,听证会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而价格主管部门,往往也是涨价的受益者,为什么不能把主持听证会的工作交由社会机构呢?另一方面,种种愚弄民意、为利益集团说话的听证会,既没有成本审核环节,也无后续追责,形式般的听证会自然就大行其道。

  已经陷入信任危机的价格听证,需要彻底救赎。广州新规已经做出努力,但它只是开始,我们期待更多的地方能够效仿,更期待听证办法在听证会的透明度和可追责上做出改进,真正的救赎从此开始。(王聃)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现代快报 今日观察/时评 F17 听证新规离公开公正又近了一步 2011-8-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