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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1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版“许霆案”
纠结在情理之间

  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他取出了10500元。2小时后,他向警方自首,并愿赔偿失主损失,但仍被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7月13日《今日早报》)

  此事诚难定性。若依照“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的训条,张青虽“动了他人的奶酪”,可才过2小时就悔悟,大可宽恕。更何况,就像许霆案中的“特殊因素”——ATM故障一样,张青事件的“他人忘了取卡”,也是让张青临时入歧途的诱因。用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分析:若张青是蓄谋已久,从他人手中诈骗信用卡,无疑属于犯罪;可他是在ATM自动吐钱的诱使下才跌入迷途。追究刑责,似乎太过残酷。但法律未必能读懂人情的眼泪。依检方说法,张青已触犯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罪名,是犯罪已遂,就算“弃恶从善”,也只能量刑从轻。这番解释,不乏道理,但显然忽略了关乎“警察圈套”的考虑。公众为张青鸣不平,正在于“他是无意得卡,而非主动诱骗”,若法律不虑及人性的局限,未免不通人情。

  情归情,法归法,但前提是法理能体现公平、正义等精神,经得起辨疑。张青若被追究刑责,至少有几个疑点待解——其一,当ATM机出错或别人忘了拔卡,责任何以划定?能否武断地将“盗窃罪”“诈骗罪”的帽子,给过失者扣上?其二,法律惩处时,力度得宜吗?

  见财起意,过失难辞;但何以“罪刑相适应”,公正地权衡责任,是杭州版“许霆案”中的情理纠结。可以肯定的是,如果“ATM机上的脑筋急转弯”仍悬而未决,法律仍留下盲区,那谁也没法肯定,“你错或没错,法就在那里,不偏不倚”。(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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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今日观察/时评 F13 杭州版“许霆案”
纠结在情理之间
2011-7-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