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
食品安全法
相关配套法规滞后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目前已完成对各地的检查,正在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总体良好,但配套法规制度亟须完善。
此次检查发现,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滞后。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现阶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总体安排,但内容还相对笼统。例如没有界定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对“前店后坊(厂)”等小作坊的监管主体不明,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度。此外,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也受到质疑。如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大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具体执行中,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难以认定。
对餐饮环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置,相关罚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对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