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先生:看了贵报的报道《多位专家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不该与民争利,该“为民争利”》以及贵报就此对我的采访《权力不该“显摆”》,感觉大部分观点是正确的。但我认为,政府该“为民争利”的观点值得讨论。
政府与民争利是错误的,这一点已经成了共识。但是,如果为了反对与民争利而提出“为民争利”,那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公民的“利”有两种:一是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不需要政府的参与,这是一种消极之利,如老百姓自己做点小买卖。二是需要依靠政府营造环境、提供条件才能实现的,这是一种积极之利。由此可见,所谓“为民争利”的利应该是后者。
我很担心,简单提倡政府应该“为民争利”,一是会造成政府积极扩张自己的权力,二是会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去“为民争利”。这两种行为的后果只能是挤压小民简易但自由的生存空间,为一些政府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去“争利”提供借口。
我在采访中谈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功能定位主要应该体现在应为、无为、禁为这三个方面。据此,我的观点是:首先应该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建设民主法治,“由民争利”;需要政府帮助的,政府才应该“为民争利”。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 刘小冰 2011年6月1日
刘小冰教授:您的来函收悉照登。关于“为民争利”问题,还原您的思想,供我们新闻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学习参考。也许,“为民争利”的实现路径需要依法设计,为民行政需走法制化轨道,但“利为民所谋”的执政宗旨,是本报以及其他专家表述中的核心意思,作为另一种社会共识,想必您也赞同。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