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法通过酌情轻判来鼓励“大义灭亲”,引发了极大争议,反对者和赞同者各自言之成理,事实上,如何兼顾伦理和道德,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就“大义灭亲”引发的争议来看,它倒是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规定出台之前有个征询民意的过程,是不是更利于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呢?
最高法发布意见规范自首行为。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在量刑时参照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12月29日《新京报》)
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当今很多国家法律当中都有容隐制度(又叫亲属拒证权制度)。容隐,就是允许至亲之间对犯罪行为隐瞒不报。虽然在立法与执法细节上还有很多值得研究之处,如对亲属拒证事项的适用程序和必要限制等,但容隐制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妥善处理“情”与“法”、“仁”与“义”的关系,已被实践所证实。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与伦理人情相结合,则易于人们所接受。法顺人情,则更易于实施。当“义”与“亲”冲突时,如果法律在制度层面上鼓励“灭亲”,这或许是种“大义”,但很可能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造成不利影响。国家是由一个个家庭构成的,家庭成员间由亲情维系,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天性,人们不可能义无反顾地舍去亲情。任何人,任何公权力部门,包括国家,都不应该挑战基本的情感环境和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只为实现对极少数人犯罪的惩治,追求个别的法律正义,而不顾基本的伦理道德,以牺牲大多数人的良心和亲情为代价。
因“大义灭亲”而给予其犯罪亲属“从轻处罚”的规定,与我国量刑公正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只是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行为,不是其本人的主客观表现,不能说明其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浅。谁犯罪,谁就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因亲属举报而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也是一种逻辑混乱。(王世奇)
“大义灭亲”灭的是罪行而非亲情
“大义灭亲”可酌情从轻处罚,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司法探索,也是多赢的制度设计。预防和减少犯罪,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鼓励“大义灭亲”,实际上是动员全社会共同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对执法机关的必要补充,更能节约大量执法资源。此外,鼓励“大义灭亲”也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多了一个渠道、多了一种可能——如果亲友不“大义灭亲”,犯罪嫌疑人或可能被判处重刑;反之,则可能得到轻判。
从动机上来说,每个人都有举报犯罪行为的义务。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法治社会绝不能过度强调“亲亲相隐”。其实,即使是古代的亲亲相隐,也只能局限于一些很轻的犯罪,而不是重罪。也就是说,如果笼统地将个人价值倒置于社会价值之上,就会不可避免地伤害法律的公正性。
良法应当是理性的体现,是道德的体现。亲情与法律的冲突,古已有之,“正义与亲情能否两全”是一个价值选择的大问题。最高法肯定和鼓励“大义灭亲”,要“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行为,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