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情节恶劣”,可能仁智各见。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操作余地,结果往往是有钱有势者好办事。
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我认为就是故意杀人。国外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驶都有最严格的约束,在酒桌文化盛行的中国,约束醉驾理应比国外更严,力度也要更大!因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表述必须删除,只要是醉驾,即可入刑定罪。
其实不止醉驾入刑,我们一些法律法规之所以疲软,坏就坏在这“情节”上、“原则”上。眼前的例子就有,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运行安全技术部2009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伊春/林都机场运行安全措施”文件,就明确指出,“9月1日以后伊春机场原则上不飞夜航”。不管事故的原因为何,此处机场“夜航有风险,飞行须谨慎”应是要引起注意的。遗憾的是,虽然有“原则上不飞夜航”的安全警示,意外偏偏发生在夜里。这正是令人痛心之处。不知道这“原则上”该如何执行,又是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为限进行弹性变通?
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公款出国游,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党籍,什么叫情节严重?按款额大小还是游的地方、人数?还有,买官卖官、插手房地产等等,之所以有人敢顶风作案,无所畏惧,关键之处,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人看好了模棱两可的“情节”“原则”。假若都是“不论情节”的话,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嚣张。
可见,“醉驾入刑不论情节”不仅可望最大限度地打击醉驾,其标本意义还在于,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从中得到启迪,做到更周密、更严谨,使人不能再打“情节”的主意,真正达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