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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7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绳牵卖淫女游街的“三宗罪”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被牵绳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

  (《南方日报》7月19日)

  在一个提倡人权、崇尚法治的社会里,看到这样一个新闻,确实让我感到悲哀。其实,类似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06年深圳捉200名妓女嫖客游街事件,2007年银川把卖淫女照片被贴在宣传栏事件,2008年东莞拍妓女裸照事件,都让我们记忆犹新。卖淫嫖娼是一个困扰社会的毒瘤,警方应该不遗余力地打击取缔,但以绳牵卖淫女游街示众的方式来打黄扫非,无疑是一种滥用公权、以恶制恶的做法,实不可取。

  首先,绳牵卖淫女游街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所有的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必须依法进行。就目前的规定来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绳牵卖淫女游街的权力,因此,这是一种无行政授权的非法行为。在古代有一种刑罚叫羞辱刑,通过在犯人脸上烙印、额上刺字等在犯上身上留下一辈子也无法抹除的痕迹,让社会大众都知道这是一个罪犯,让犯人一辈子抬不起头,以对犯人的人格、声誉进行贬低和羞辱来达到惩戒的目的。在我看来,绳牵卖淫女游街与“羞辱刑”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公民的人格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中包括隐私权。卖淫嫖娼行为虽为人所不耻,应受法律惩戒,但也属于个人隐私,除非法定理由,依法享有不公开的权利。绳牵卖淫女游街却将其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行政处罚应以教育为主,绳牵卖淫女游街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

  第三,不利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改过自新。我们相信这些卖淫女并不会一辈子都当“小姐”, 在法律的教育和社会的帮助下,她们中大部分人会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轨迹,靠自己的双手吃饭。可公安机关将她们向社会曝光,给她们今后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即使她们想“洗手不干”,也可能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孙瑞灼(作者系福建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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