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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电强制召回制即将实施
违规者最高罚3万,不再“中外有别”

  亮点一:

  确认缺陷要立即停售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商确定汽车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用。

  这个规定比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更为严格。因为按照目前规定,制造商确认其汽车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亮点二:

  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存在缺陷的,未构成违法的将处以货值金额的2%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

  明确最高3万的处罚金额

  在生产企业的义务上,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家用电器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另外,草案还规定,生产者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被召回的情况、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一旦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亮点四:

  必要时可查封、扣押缺陷汽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在现行的管理规定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亮点五:

  召回运输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在消费者关心的召回费用的承担主体上,草案中指出,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亮点六:

  召回不再“中外有别”

  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也将得到严格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及时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业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通报。

  不足:罚款额度偏小?

  对于此次出台的草案,业界还围绕处罚金额展开了争论。帕勒咨询资深董事、家电产业观察家罗清启表示,3万元的处罚金额对于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太低了”。他认为,家电召回不同于汽车召回,汽车的维修网点较为完善,不存在运输成本的问题,而家电一旦召回,家电企业就将面临高企的召回成本,并且还有可能面临因召回而产生的品牌信誉损失的风险,“追求利益最大的企业完全可能通过隐满或私下解决的方式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即使发现了,也不过是罚款3万元。”罗清启说。

  影响:若被令召回有损品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家电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将对家电行业的产品品质产生较大的影响,“我们已经开始着手从研发开始提高产品的品质”,美的制冷集团中国营销总部副总裁王金亮对记者说,企业的研发和制造行为都会更加谨慎和认真,“因为真要发生召回对企业来说,影响还是会非常大的。”

  志高空调公共关系部黄通华部长则介绍,此前行业内有些企业主动试水过召回,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对企业产品品质的推动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将多了一层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则不仅有售后服务的保障,更有产品品质的保障”。

  综合《广州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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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最新闻/中国 A20 家电强制召回制即将实施 广州日报 2010-7-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