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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6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廉政公积金”有可能又是一场“秀”

  《南方日报》6月29日报道说,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门“廉政公积金”制度,借鉴了住房公积金操作模式: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凡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规定,未受到处分的公务员,5年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为长期基金,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

  舆论对该制度猛拍板砖,是可以预见的。所谓“廉政公积金”,说得通俗些就是“养廉基金”,是在“高薪养廉”旧理念上的创新。它借鉴的是国外反腐经验。譬如新加坡,不仅有这样的“养廉基金”,而且长期执行“高薪养廉”制度,效果都很好。但国外的成功经验用于国内,效果就很难说了。譬如,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对公务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禁令不可谓不多,但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所以,我们在这里质疑的不是“养廉基金”本身,而是政策的执行力。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这在官场上表现得更甚,为什么呢?因为官场上更讲究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发展下去,就很容易演变为利益集团。为什么我们的反腐成果中,窝案特别多?为什么许多贪官在贪了很多年后才落网?原因就在这。因此可以说,官场上扯不清的利益关系,大事化小的习惯,是影响反腐制度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在执行力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养廉基金”真的有些多余,甚至,它会不会被用来养贪,也是值得怀疑的。如大家所知,公务员因廉政问题而受到处分的比例是很低的,许多公务员即使因作风恶劣而遭到舆论讨伐,最终的处理结果多为调岗。法纪的宽容,使公务员们可以安心领取他们的“养廉基金”,哪怕有些人并不廉政。而对于那些隐藏得深、很多年之后才会落网(甚至不一定落网)的贪官来说,大可以一边领“养廉基金”,一边贪污受贿。甚至,充实而可观的“养廉基金”本身,也难保不成为贪官眼中的一块肥肉。

  很难想象,那些涉嫌贪腐的公务员领取“廉政公积金”时,会是什么样的荒诞情景。更直观一些说,它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成为贪官的情形也很相似。譬如,“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上大学”事件中,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原政委王峥嵘,曾获得过“全省人民满意的公仆”的奖赏;曾以编织交警“食物链”而闻名的安徽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也受到过“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褒奖。

  在执行力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廉政公积金”很可能沦为制度化的养贪。除非现行的反腐法规执行到位,否则,“养廉基金”就不具备生存的土壤。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廉洁奉公是本分,奖励理由何在?

  廉洁奉公是公务员的本分,难道还要政府拿出一大笔钱来奖励吗?如果这种奖励是正当的,那么政府是否也应奖励普通公民遵纪守法?比如设立“公民遵纪守法公积金”之类。另一方面,“廉政公积金”看上去有奖有惩,实际上我们知道,如今公务员违纪违法很多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公务员都能按时足额领取“廉政公积金”,亦即绝大多数公务员都能常年累月地受到政府奖励,“廉政公积金”相当于公务员的另一份薪水。况且,对于那些违纪违法的公务员来讲,被开除甚至被判刑的风险都不怕,他们会在乎被扣一点钱吗?

  江门市纪委党廉室有关负责人说“廉政公积金”不是福利待遇、不是集体加薪时,他可能忘记了一句著名的话——“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廉政公积金”这个花招实在不算高明。

  近年来廉政举措层出不穷,但大多沦为“花架子”,个中主要原因在于缺少诚意和决心。如果真的想廉政,何不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何不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增加公务员的透明度?何不让人民群众决定公务员的去留升迁?何不像一些江门市市民所说的那样,每年硬性淘汰3%的公务员?如果真的想廉政,现成的好办法多得是,根本不需要费尽心机搞什么“创新举措”。(晏扬)

  认定廉政与否的尺子在谁手里?

  “廉政公积金”所指称的“廉政”,准确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进一步,“廉政公积金”所要维护的廉政,最后究竟又由谁来判断认定?

  “廉政—腐败”这样一对名词,虽然我们经常在说,但其准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其实并不是完全不言自明的,至少在现实的反腐倡廉实践之中,其中的界限尺度,常常显得并不完全清晰。比如说,除了“贪污贿赂”外,许多官员行为究竟算不算腐败,并不明确——挥霍浪费公款、无节制的“三公”支出,像公车私用,算不算腐败?公务员挤占民众福利,如专享经适房,算不算腐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算不算腐败?在这里,很自然地涉及到另一个关键问题:公务员是否廉洁,究竟该由谁说了算——是公务员自己,还是社会公众?

  依据江门的规定,廉政公积金的扣除执行标准为:“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50%;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除70%;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扣除80%;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扣除90%;受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扣除100%”。

  这实际上意味着,一,当地的廉政标准是:以是否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为界;二,是否廉政,也由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地认定。显然,如此自说自话的廉政标准,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太多的腐败尤其是隐性的腐败,恐怕都会因此游离于“廉政公积金”的约束之外,比如挥霍浪费的腐败、决策失误的腐败。(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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