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用无人机投抛箭矢猎杀“国保”动物

三名被告获刑罚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扩展,但也衍生出新型犯罪手段。今年4月,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无人机实施非法狩猎的新型案件。被告人使用挂载热成像和箭矢抛投设备的无人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鬣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了刑罚。

2025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茅某某及李某某等人谋划到福建省三明市狩猎,经过前期踩点后于2025年6月3日纠集已另案处理的其他6人到三明市沙县区富口镇实施非法狩猎行为。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狩猎期间三名被告一共带了三台挂载热成像摄像头以及箭矢和“牙签”的设备到现场。当天晚上就狩猎到一只中华鬣羚,这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俗称“四不像”。

与以往的非法狩猎案件不同,本案被告采取的是使用无人机热成像设备搜寻猎物并使用无人机抛投改装箭矢的方式进行狩猎,是一种新型非法狩猎手段。

利用热成像发现猎物,再利用改装过的箭矢临空抛投,犯罪分子虽跨山林远距离作案,却隐蔽实现了对野生动物的精准猎杀。

2025年9月,被告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被群众检举案发。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杨某某等人在6月份非法狩猎所猎动物中有一只中华鬣羚。

据了解,猎得中华鬣羚以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的陈述,首先是把它们运到沙县一个屠宰场,对中华鬣羚进行屠宰,屠宰后又运至被告人茅某某家中进行去毛以及分割,分割以后,各个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犯一部分是将肉类自行食用,另一部分肉制品是直接出售了,还有一部分熬成胶进行售卖,一共是获利了8432元。

经第三方鉴定,被告人猎得的中华鬣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0元。

三名被告人到案以后,经过办案人员的普法宣教,被告人杨某某是主动退出了中华鬣羚的价值款50000元,以及其非法获利的8250元,被告人茅某某也主动退出了他获利的1000元。在庭审开始之前,他们均已将这些款项退赔完毕。

2026年4月16日,沙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伙同已另案处理的他人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鬣羚一只,价值人民币50000元,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对三人共同犯罪的行为甄别,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法院依法对其中的两人适用了缓刑。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已认罪认罚,没有上诉。

无人机技术的普及使得非法狩猎摆脱了地形与距离的限制,呈现出隐蔽且难以取证的“降维打击”特征,给传统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带来严峻考验。本案宣判后,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了行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购买和使用无人机。并向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确立“无人机挂载狩猎”的非法性,及时修补了因技术迭代产生的监管漏洞。

本案是福建省办理的首起使用无人机坠箭方式猎杀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由于犯罪手段新,危害较大,判决生效后,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了关于限制购买和使用无人机的行为禁止令。

据央视新闻

法官说法

利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以及箭头等设备进行狩猎,具有克服地形障碍、克服距离障碍,对野生保护动物猎杀的准确度高而且效率高的特点。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远高于普通的禁用狩猎工具和方法,而且它还具有一定危险性,比如说对人身安全以及财产进行损毁。出于对野生保护动物以及公众安全的考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考虑其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在宣告缓刑期间禁止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的规定。对持有无人机的被告人杨某某发出了行为禁止令,杜绝了他再犯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这种新型犯罪手段尚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为禁用的猎捕工具或方法。审判机关也因此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当地政府将无人机挂载相关设备狩猎明确规定为禁用的猎捕工具或方法。

因为本案被告人猎捕的是中华鬣羚,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以无论其采用何种狩猎方法,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法院讨论发现,如果被告人狩猎的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因为无人机坠箭这样的猎捕方式并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等列入禁用的猎捕方法,有可能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者无法定罪,所以合议庭果断主动向林业局发出了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推动本地政府将无人机坠箭等方式纳入禁用的猎捕方法,填补这一规定的空白。

2026年6月,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的通告》,将“无人机坠物狩猎”明确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