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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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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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层小楼,四兄妹撕破脸
继承权官司打了4年多至今没结果
  父母故去后留下来的一幢二层小楼,成为四个子女纷争多年的焦点。昨天,无锡崇安区法院再度开庭审理了这起历时4年多的析产纠纷。

  肖某是家中的小女儿,上有一个哥哥两个姐姐。2001年,晓的母亲因突发心脏病,还未来得及立下遗嘱就猝然离世。2003年10月,肖父立下公证遗嘱称,位于无锡市中心的一座二层楼房底层和第二层是他和亡妻的共有房产,上述房产中的一半是他的财产,另一半是亡妻的遗产。肖父自愿决定,待自己去世后,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和应继承亡妻遗留的份额全部留给小女儿肖某个人继承,不与他人共有。

  2004年8月,肖父因病身故。因为与哥哥姐姐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2005年12月,肖某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据肖某称,自己拥有这套房产十分之七的产权份额,由于房屋无法分割,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评估价支付相应房屋归并款。

  作为被告,肖某的哥哥和两个姐姐却不同意将房屋全部归并给肖某所有,而是提出竞价归并。结果,三被告以房屋总价233万元竞得房屋所有权。但此时,三人却提出,父亲的遗嘱只对房屋的一层、二层中所有部分进行了处分,却没有对三层阁楼、地下车库及花园等附属设施立有遗嘱,因此,这些附属设施应由四名子女各继承25%的份额。

  崇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阁楼、车库等应属房屋的附属设施,二者构成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不能单独流转。这套房屋是由肖父从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优惠购房所得,机关管理局对该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主张所有权,因此肖父有权对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三被告不拥有附属设施75%的产权。

  2006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屋归三被告共同所有,三人支付妹妹肖某房屋归并款156万余元。对这一判决不服的三被告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了一份与先前内容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称阁楼和地下室都是公有财产,不在优购范围之内。据此,中院认为,案件的基础事实发生了变化,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发回重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再度就附属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交锋。被告方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兄妹几人分别从不同的楼层进出,但这一方案遭到了原告的拒绝。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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