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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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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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惩罚热衷创收的权力
  假拘留证抓人掩盖黑色利益链 新京报 5月6日 社论

  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个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但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再无下文。未取保候审的一名村民宋书春后来被判刑。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曝出,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

  (新京报 5月5日)

  新京报一评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须”出示《拘留证》。在此,法律的规定不是“应当”,而是“必须”,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是极重要的权利,司法机关若要剥夺公民的自由,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是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拘留权。同样出于制衡的考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直接办案的警察并不能决定拘留嫌疑人,而是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公安局法制科,最终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签发《拘留证》。并且,开具的是一式三份的《拘留证》,以备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监督。

  而在本案伊始,办案人员就提出当事人不够刑拘条件,但县公安局的领导还是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先拘人再说。正如张文慧举报所称:“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证”出炉,被警察拿着作为“执法依据”,必然游离于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之外,使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沦为“私刑”,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无法得到应有法律的救济;此时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于是,“假拘留证”所启动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书春案件的悲剧。

  另一方面,他的悲剧还源于法律制衡机制的失效。宋书春的那张“假拘留证”,是怎么经过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的?他被违法关押在施工场所的情况,早已被检察官知悉,但法律监督和救济程序为什么没启动?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先抓人,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很多公安局就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如果这样的“私法”活动确实存在,必然大范围伤害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生活在恐惧中。

  从目前情势看,宋书春案的判决已生效,张文慧已实名举报“假拘留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县公安局“自查自究”的层面,恐难有新突破。

  现代快报再评

  老实说,这篇社论的标题让我反感,它没有摆脱国人当下惯用的“一切向钱看”的思维。这分明是一个野蛮践踏人权的恶性刑事案件,怎么就归结于“利益链”,还自以为看得透呢?“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不够刑拘条件,但县公安局的领导还是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这不是一般的政治道德问题、诚信问题,这是知法犯法,至少是伪造公文的刑事犯罪,理当严惩不贷。

  说到“黑色利益链”,那就是把国家公权、公安机关变成了绑票勒索公民的黑社会组织;“比黑社会还黑”的是,被黑社会勒索的公民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求救,而被公安局勒索向谁求救呢?

  至于法制科长为什么不能援引《公务员法》抵制违法的“乱命”,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能监督公安机关,那就要进一步从司法运行体制上找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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