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声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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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罪名字叫“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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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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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罪名字叫“可恶”
  这个农民的遭遇不过表明了让政府感到来自上头的“政治压力”是何其可恶,“可恶”会受到何种严厉的制裁。马继文不是因敲诈勒索而被判罪,他犯的是“可恶罪”。

  近日媒体报道山西临县农民马继文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三年。这件敲诈勒索案,恐怕是所有敲诈勒索案件中最离奇的一桩。

  ——离奇之一,敲诈案的受害人是政府。

  ——离奇之二,敲诈手段是上访。

  ——离奇之三,敲诈事实是马要上访,而镇政府与马达成协议,一定期限内不上访,政府给他6600元钱。

  ——离奇之四,敲诈的起因是马购买的150亩地的使用权被村里收回,法院判决马胜诉,而判决未能执行。

  ——离奇之五,判决马土地使用权纠纷胜诉的法官,又判决了马敲诈政府。

  很多人认为,政府不可能成为敲诈对象,不可能成为敲诈受害人。我想,事实恐非如此,特殊情况下,个人确实可能使政府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例如,一个人可能以制造公共安全事件为要挟手段,逼使政府给钱,然后逃之夭夭。

  但马继文案件中,政府谈何受到敲诈呢?马继文只是要上访,而上访是公民正当权利。根据媒体报道,除山西临县农民马继文外,近几年河北魏县、沧县,也曾有农民因“敲诈政府”而入罪。这些“敲诈政府”的人,都是访民。

  马继文到了政府,无论是自行前去,还是被政府约去,总之是当面锣对面鼓谈事情。他告诉政府要上访,如果这算是威胁,岂不是说公民宣称自己要行使合法权利,就对政府构成了威胁?如果公民合法行为会威胁政府,那政府到底是要公民行为合法呢,还是要公民行为非法,或者政府本身到底自认是合法还是非法?

  但是,一个公民表示要上访,政府竟然要与他达成协议,花钱买一个暂不上访的结果。这可以说是很不光明的行为,但签了协议后,又来追究公民的敲诈之罪,这就尤其卑鄙。现在,有些评论称这是“钓鱼”。我以为,这比“钓鱼”要下作得多。上海的“钓鱼执法”,好歹还要找个中间人出场去“抓现行”,山西临县的政府与一个农民签协议,出钱买你暂不上访,然后声称“被敲诈”,下作得简直要令人作呕三日。一个政府,害怕农民上访、害怕公民行使合法权利,这很怪异,怕到农民说上访就当敲诈,你为什么心虚到如此程度?

  法院判决书认定,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被迫”与一个公民达成了协议。看看,一些地方打击“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来威武无比,浑然不觉得违背法律法规,原本根本在于“政治压力”。

  只是,这“政治压力”又何所指呢,他们是感受到了来自公民的政治压力,还是感受到了来自“上级”的政治压力?我估计,只要公民不上访,哪怕不满积累得再多再高,他们也很难有什么政治压力的,而公民要上访了,要打扰“上级”了,“上级”可能要不快,这不快就要影响到下级的位子和仕途,这样他们就有政治压力了。政治压力不是来自于公民,而是来自于治理者位阶的等级性,这就是“政治压力”的底细。

  农民马继文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后被收走,告状胜诉未被执行,对此没有人感到有压力,而当他要为此而上访时,政府压力就大到了会被他“敲诈勒索”的程度,尽管如此他仍然未能拿回土地使用权,政府要花钱买他暂时不要上访,随后这个农民又被判犯敲诈勒索罪,而且在未构成数额巨大的情节中顶格下判。即便此时,他的土地使用权仍然不会被解决。

  “政治压力”转化为“法定刑期”,这个农民的遭遇不过表明了让政府感到来自上头的“政治压力”是何其可恶,“可恶”会受到何种严厉的制裁。马继文不是因敲诈勒索而被判罪,他犯的是“可恶罪”。

  在一个有“可恶罪”的地方,法律当然是无所谓有和无的,需要的只是秩序,只是服从。行使合法权利不只是让人不爽,而且已经是一种敲诈。公民的任何合法权利,都可能因为“可恶”而受到惩治,不是诽谤,就是敲诈,不是危害安全,就是精神病发作……这样那样的名目,不过是为“可恶”寻找一个相机行事的说法。

  说到底,马继文实在是一个顺民,10年时间,荡尽家财,劳神费力,他没有“过激行为”,这就足够顺了。只是顺民不容易当,服膺体统不算,还要当得优秀,当得乖巧,一讲权利就“可恶”,“可恶”就可能要治罪。马继文敲诈政府案,就是一个不乖巧的顺民触犯了“可恶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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