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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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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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晚点 女乘客不幸死在宾馆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她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
 如皋人李虹(化名)的丈夫在北京工作。去年7月31日,李虹在如皋的机票代售点买了两张飞机票,准备带着4岁的儿子飞北京与丈夫小聚。

  机票上写明,飞机起飞的时间是8月2日下午6点10分。8月2日下午,母子俩在南通兴东机场通过了安检,等待上机。不巧的是,由于天气不佳,飞机晚点。机场只好将李虹等乘客安排到宾馆住宿。8月3日早上,儿子醒来想叫醒妈妈,谁知怎么叫也叫不动。经过南通市公安局的法医尸检,李虹为“意外死亡”。李虹丈夫发现,李虹买机票时买了保险。这份“幸福抵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是20元钱,上面约定民航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40万元。家人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白下区法院,索赔40万元。双方昨天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的范围是,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李虹在宾馆死亡,其死亡的期间及空间都不在规定情形内。”代理人还表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航空意外事故,而本案的死亡事故并未发生在机场,也未发生在飞机上,因此不属于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还对“意外伤害”进行了解释。“意外伤害强调的是主观上的突发性,李虹在死亡时没有遭受任何外来伤害,因此不是“意外伤害”。

  李虹的家人认为,李虹只要不是自杀,就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并没有在保单上特别说明,免责条款无效。“她离开安检不是自己离开的,而是天气原因,是航空公司要求离开的,她买保险是因为买了飞机票,她发生的事故完全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通讯员 白研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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