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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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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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叫“依法维权”
  依法维权,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主体。维权的主体是权利,正如依法的主体是权力。依法云云,本是对权力的约束,“依法维权”无异把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权利头上。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只有权力才需要依法,权利则没有依法这一说,它只要不违法就行了。

  湖北竹山县一位无业妇女租用民宅装修开餐馆,被认定违规装修,且逾期未缴罚款,被法院裁定执行总计14万元的罚款。经过一周的求情、上访无望后,她当着县装修办主任的面喝下农药……这件事连日来都是网上的热点。事发之后,县政府在认定装修办相关责任的同时,指出“要依法维权,不要采取过激方式。”

  自各地政府疯狂拆迁以来,“依法维权”这个词,不时见诸媒体。看起来,我们果然进入了法治社会,官员张口就是法;什么都要依法,连维权也不例外。但,恰恰是这个词本身,表明我们的一些官员,从根本上就不懂法。

  维权,是个人权利受到不当侵犯向法律求助的一种方式。但从实际情况看,向法律求助者远远不如向政府求助者来得多,比如信访。大量非法拆迁,民众投诉无门,盖因法院对此类事项作壁上观。当然,除了它站在政府一边介入拆迁外。维权的诉求对象不是法院是政府(信访办属政府),这正是法治不正常的情形之一。至于上述这位妇女,先求情后上访,她当然不会去法院,因为就是法院判她罚款14万。县法院受县政府管辖,法院如此滥罚,她只好找政府。上访无果而自杀,政府却无关痒痛地说要“依法维权”,我不妨替她问一句:法在哪儿?

  如果有法,如果按法办事,也就不会有维权这个词。这些年的维权案例,基本上是政府公权对个人私权的侵犯,尤其表现在拆迁上。维权之难,不亚蜀道,绝望之下,自焚、自杀之类的事件,已经不绝于耳。对此,有的官员便用这样的词汇说话:要依法维权。殊不知,这种说法在法理上完全说不通。

  依法维权,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主体。维权的主体是权利,正如依法的主体是权力。依法云云,本是对权力的约束,“依法维权”无异把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权利头上。须知,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只有权力才需要依法,权利则没有依法这一说,它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现代社会,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所以,从法理上讲,政府一定要依法行政。政府权力来自法律授予,所谓法无授权则不可为。这就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一个基本规范。因此,政府,只有政府,才是“依法”这个词唯一不二的主体。

  维权不需要依法,更何况,也无法可依。权利既然是法的保障对象,它就可以享受这种保障。当然,这种享受是有义务的,即你的行为不能侵害他人。但这不是权利依法,而是它不得违法。这里,“依”“违”之间,性质迥然。对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难道我们可以有一部禁止维权的相关法律吗?当然没有。如果没有,依法又何从谈起?维权是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自我救济,它本身就受法律保护。因此,依法不是维权的事,而是政府的事,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维权的权利能够兑现。至于竹山县政府劝导这位妇女要依法维权,言下之意,好像连自杀都不合法,假如官员有权力不让人活,难道还有权力追究这位妇女的死?一个假仁假义的“依法维权”,张口之际便露出一些官员在法律上的无知。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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