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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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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半天假”有点假
昨天是“五四”青年节,放不放假全看单位脸色
  15:00 快报记者 项凤华为你报道

  “五一”小长假刚结束,昨天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五四”青年节。根据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每年的这一天,14岁至28岁的青年应该放假半天。但两年过去了,许多单位仍把“五四”放假半天的规定当成一纸空文。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超过七成的适龄青年都表示没有或不知道这“半天假”,投诉和咨询的也一个都没有。

  “没听说,青年节还要放假?”在人才市场上班的小朱说,“劳动节的放假通知,单位提早半个月就贴在公告栏上,但‘五四’节的放假通知却没看到。”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仅是在企业、公司上班的青年员工不知道“半天假”,就连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也没有“五四”节当天放假半天的通知。

  而如何给员工安排这“半天假”,也是让单位挠头的事情, “执行不起来,针对年轻人放半天假,其他员工怎么办?而且按照国家规定,5月1日~5月3日放假,4日正式上班。对于再多放半天假,没接到上级通知。”新街口一家民营企业的人事主管表示。

  “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一年当中除了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4个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其实,这个规定出台已经两年了,每逢节日都要被大家重新提醒一次,因为执行情况不理想。法定节假日,很多单位为了逃避加班费,都会玩出各种花样,更不用说妇女节、青年节这些倡导性节日,放不放假完全要看单位脸色。

  既然不放假,那么在这几个半天假期内(除了儿童节)能有加班费吗?戴登凯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因此,青年节应视为正常工作日,即使上班,也不能够像“五一”那样获取3倍加班费。“不放假,也没加班费,妇女节、青年节这两个国家规定的半天假期,实质上就被单位给蒙混过去了。”戴登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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