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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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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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将享康复治疗
  “今后,工伤职工在接受临床治疗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记者昨天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本月起开始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向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由工伤认定中心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在经过临床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一是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情相对稳定,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二是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是尘肺等慢性职业病。四是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暂行办法》明确,康复性治疗费用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且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结付。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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