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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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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昨表决通过
被羁押人死亡举证倒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28号、第2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被羁押人死亡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针对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这是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针对刑事赔偿,除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被羁押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有举证责任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读

  举证责任倒置可防刑讯逼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表示,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意义,既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也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比如看守所内羁押人员死亡,家属对看守所方面的死亡说法有异议,死者家属有举证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举证一方由死亡者家属完全变成了看守所方面。

  这两年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没有摄像头或者说“坏了”。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一旦通过实施,看守所等机构有举证责任了,就不得不安装和维护监控设备,而且摄像设备要覆盖到各个角落。

  放任牢头狱霸伤人也要赔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刑事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

  针对牢头狱霸现象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原法律中对于精神赔偿,只规定赔礼道歉之类的,修正草案明确了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

  确定精神赔偿标准很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日前告诉记者,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要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很困难。以前的直接赔偿就是对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主要是直接损失,但是实践当中也有一些间接损失的赔偿。

  他表示,学界普遍希望明确可得利益的赔偿,也就是将要得到的、必然会得到的利益,因为国家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国家也应该赔偿,这是大家的一个共识。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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