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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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犯错竟被全班“眼神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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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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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错竟被全班“眼神鄙视”
还有一种毒招叫“千人围观”,这些都是精神暴力
  今日主持:快报记者马乐乐

  今日讲述: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鲁民

  

  前些天听朋友讲了一个真实的事情,说这个朋友的孩子是汉口西路附近一所知名小学的学生,班主任有一招惩罚学生的办法很“新鲜”。如果学生在课堂上犯错了,就会被要求站起来,然后,老师让全班同学对他进行“眼神鄙视”。

  什么叫“眼神鄙视”呢?朋友的孩子给我演示了一下:她将头稍微低下来,两个眼珠上翻,露出大片眼白,有些幽怨地看着我。孩子说,所谓的犯错,就是违反纪律,比如上课偷偷说话、睡觉、打闹等等。

  朋友无奈地跟我说,他家孩子天性好动,差不多每个星期都要被“鄙视”。好在孩子性格外向,对大家的“鄙视”倒也没往心里去,还经常当节目在家表演。

  我也就把这当成了个段子,一笑而过了,没想到很快又见识到了一个更让人吃惊的惩罚方式。

  我有个亲戚的孩子在南通一所重点初中念初一。上周我回老家遇到孩子,见她老是打呵欠,就问是不是睡眠不足。亲戚说,作业太多,每天晚上做到十一二点,如果做不完就惨了。

  亲戚说,如果一次做不完要在全班通报批评,两次做不完就要接受很“可怕”的惩罚:在一块纸板上写上班级和姓名,把纸板挂在胸前,然后在每周一清晨的升国旗仪式上,当着全校同学的面,站在国旗下。

  我又惊又气,问经常有人被这么惩罚吗?得到的回答是“经常出现”。这所初中每个年级有20多个班,每个班大约有60多个学生,这么算来全校就至少有3000多个学生。一个初中生,被挂上类似于“文革”时批斗的牌子,站在数千人面前接受围观,这是什么场面?

  从“千人围观”到“眼神鄙视”,我很是气愤。我不是教育者,就不从教育的角度来讨论这些做法是否合适了。仅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行为已经明显违法,说这些老师、学校领导是法盲,真是毫不为过!

  先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再来看看《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回过头来看这两个对学生的惩罚方式,都不算是体罚,但这种精神惩罚更像是一把软刀子,它或许不会在孩子身体上留下印记,但在孩子内心中留下的伤痕又该如何消除?还有更严厉的。来看看《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假设有孩子因为遭遇这样的惩罚而导致“严重后果”,比如精神失常,甚至自残、自杀等等,老师将涉嫌触犯刑法中的侮辱罪!

  发明这些惩罚方式的老师们,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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