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
机关禁乱定“国家机密”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4月26日开始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4月27日的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建议,如果不依法公开,反而封锁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该被追究责任。
以“国家秘密”为由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事例屡见不鲜:2006年,四川三台县20多名村民突然收到信用社的催款通知,而他们对贷款情况一无所知,村民到信用社查询时,却被告知是国家机密。2008年,北京大学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要求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及流向等信息时,也是因“国家秘密”而被拒绝。“国家机密”成了许多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政务信息的挡箭牌。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许振超委员认为,“应当依法公开”的如不公开,就是违法,就应该追究责任。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