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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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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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危险驾驶罪”越快越好
  “胡斌飙车案”被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显示了司法机关的保守;成都孙伟铭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显得有点激进。事实上,现有法律框架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汽车社会。这个时候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可谓既“守法”又推动“变法”。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正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4月28日《中新网》)

  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近年来,各地由醉酒驾车、高速竞逐、闹市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围绕这类交通事故,舆论就肇事者的危险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激辩。

  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各有不同。一种情况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去年杭州发生的“胡斌飙车案”,法院认为胡斌主观上不希望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一种情况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人死亡、4人重伤,以该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说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获刑,显示了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时的“保守”态度,那么,孙伟铭、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司法机关相对“激进”的态度。就司法理念而言,“保守”自有“保守”的道理,“激进”也有“激进”的考虑——前者主要是严格恪守现有法律规定;后者则更多注意到了现有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约束失效、惩治乏力的困境,更多地考虑到了现有法律框架能否适应越来越突出的社会变化的问题。

  实际上,“保守派”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已经日渐深入地走进“汽车社会”,对于闹市飙车、醉酒驾车肇事等危险驾驶行为,现行交通肇事罪的惩治力度明显过低。只是他们坚持认为,“守法”与“变法”同等重要,在法律被修订以及实施新法之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惩治危险驾驶行为,而不能因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就“挪用”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撇开“保守派”与“激进派”之争,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可谓既“守法”又推动“变法”,既能加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又避免了“挪用”其他罪名的尴尬。如此考量或许也算“激进”,或许介于“激进”与“保守”之间,但同样充分昭示了立法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峻性与紧迫性。如果等到更多的胡斌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发生之后,我们再来愤怒而无奈地讨论该对危险驾驶肇事者课以何种罪名,那就实在太晚、太不幸了。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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