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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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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能像广州超标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吗
  总书记的话中有四个字值得我们高度关注:不断增加。增加一次容易,不断增加就不那么容易。贯彻一次容易,制度性常态性贯彻就难。但无论怎样,在中央不断表明增加劳动者收入决心的今天,就看我们的地方政府拿出什么样的“菜单”来完成使命了。是像广州、杭州那样把“争GDP第一”换成“争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领先”,还是满足于“我们已经调过了,已经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27日下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障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广州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预料中事,因为在今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正式下发 “广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地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

  但广州的这次调整,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一是按照省里定下的标准,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现在广州宣布的标准为1100元/月,超出省里最高标准,可谓“突破上限”。但这个突破对一线劳动者而言是重大利好,也没违犯上级原则。因为在“广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里,有这样一段话: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二是广州宣布的当天,正是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京召开之际,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说,要切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要切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就业帮扶、生活救助、医疗互助、法律援助等帮扶制度,着重解决困难劳动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我们从时间的节点上,可以看作广州超标准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的亲民路线,通过制度落实“增加一线劳动者报酬”;从标准的调整上,我们也可以认为广州的执政理念已经摆脱在利益分配格局上按部就班的传统做法,力争加快改革进度。

  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说白了就是“劳有所得”。对于广大普通民众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来说,工资性收入几乎是财富基本的最直接的来源。不能保证他们获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或相差不大的劳动报酬,就谈不上让他们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有尊严的劳动和生活。不增加劳动者所得在第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就难以证明社会利益分配改革在向他们倾斜。因此,今年以来,特别是两会前夕,全国多数省份纷纷表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江苏率先于2月1日起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调整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调整到670元。江苏一、二、三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4月1日起,浙江省也对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最高一档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而这个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仅次于上海的1120元/月。现在,广州接踵而至。可以预见,未来还会有省市宣布上调的消息。预计京、深等地调整后最低标准比广州还要高。

  上调是政府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性措施。如果缺少政策的指导线,以利润为追求目标的企业,能否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还是个未知数。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解决困难劳动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不是出台一个政策就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了。一方面,一些地方还不能像广州那样,它们有了超标准的条件却不愿给人民利益再“加点码”,甚至就低不就高;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上调一次“稳定”多少年,完全无视当地的GDP、CPI的增幅早已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的多少倍,民众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已经严重不相平衡。

  总书记的话中有四个字值得我们高度关注:不断增加。增加一次容易,不断增加就不那么容易。贯彻一次容易,制度性常态性贯彻就难。但无论怎样,在中央不断表明要增加劳动者收入决心的今天,就看我们的地方政府拿出什么样的“菜单”来完成使命了。是像广州、杭州那样把“争GDP第一”换成“争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领先”,还是满足于“我们已经调过了,已经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这是摆在江苏这样的经济大省面前,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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