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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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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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面前,我们可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4月2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4月27日《黑龙江晨报》)

  按照当地警方的解释,牛某开枪似乎是迫不得已。但警方的解释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而且与目击者的讲述极不相符,至于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毫不意外地,又“发生故障”了。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而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连牢都不用坐。

  无论是武锡文还是计程,都没有抢劫运钞车的动机,但他们都丧命于押钞员枪口之下,单凭这一点,就可看出一些押钞员草菅人命,亦可看出相关制度存在致命缺陷。就押钞员牛某而言,即使开枪是迫不得已,但他非得将武锡文一枪毙命吗?打腿行不行?而根据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但是,何为“暴力袭击”,何为“紧迫危险”,都很模糊,让该不该开枪、能不能开枪这个“度”很难把握。有缺陷的制度一旦掌握在草菅人命者手里,无疑极其可怕。

  有必要反思: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为何可以用枪支护卫自己的利益,而其他商业机构则无此特权?亦即,银行押钞员携带枪支的必要性、合理性究竟有多大?枪支是利器,携带枪支者必须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而不少银行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带枪上岗位,朱宏林草菅人命当然有罪,银行又该担何责?

  想想这是多么令人恐怖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难免要遇到运钞车,遇见携带枪支的押钞员,这名押钞员可能一脸稚气,可能只是经过短暂培训,知道怎么开枪,却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我们可能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从押钞员身边走过,不敢大声说话,不敢神情紧张,因为这可能被误认为有“暴力袭击”的迹象,让押运员们突然开枪……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可是在运钞车前,我们时刻心怀恐惧,我们的恐惧不是来自可能遭到非法歹徒的抢劫,而是来自可能遭到合法携带武器的押钞员的枪杀,歹徒可能只要我们的钱,而一些押钞员却可能要我们的命。(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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