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1版: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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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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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鸡公”斗退“烧公鸡”,石婆婆笑了
  “石婆婆烧鸡公”,这个拥有11年历史的餐饮连锁在南京远近闻名,可他们却经历了一场“鸡”保卫战。早在2008年9月,“石婆婆烧鸡公”的创始人余立从食客口中得知,雨花台区悄然开了家“石婆婆烧公鸡”,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烧公鸡”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已经对余立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冒出个“山寨版”

  早在1999年3月28日,余立和陶树芳在延龄巷投资开了家烧鸡公火锅店,取名“石婆婆”。同年的11月16日,“南京市白下区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很快,“石婆婆烧鸡公”在南京可谓是名声大振,无数食客慕名而来,而“石婆婆烧鸡公”的规模也逐渐扩大,不断有分店加盟。2006年2月21日,余立就申请注册了“石婆婆”的商标。

  后来,余立听说雨花台区开了家“石婆婆烧公鸡”店,便以顾客身份前去查看,发现这家店从装修风格到菜谱报价都非常相似。经过这次明察暗访后,余立才发现,这家店加盟的是常州的金泽公司,常州的“石婆婆”不但跑到南京抢生意,还公然打出极容易让顾客混淆的旗号,在南京跟他唱起对台戏。

  “烧公鸡”什么来头?

  2008年11月3日,余立和陶树芳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金泽公司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这家公司网页顶部显著位置标注“石婆婆焼公雞金泽餐饮特色品牌”字样(“焼公雞”为繁体字),并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网上的资料显示,这家常州的金泽公司已发展到直营店7家、加盟连锁店40多家的规模。

  去年2月,余立和合伙人陶树芳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认为金泽公司和雨花台区那家加盟店在招牌和日常经营中使用“石婆婆焼公雞”或“石婆婆烧公鸡”的标识已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烧公鸡”侵权

  本案开庭时,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石婆婆”三字,这才是商标的核心内容,这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石婆婆”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两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所以法院认为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金泽公司对“石婆婆焼公雞”进行商标注册,但超出了自身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并与余立的注册商标“石婆婆”构成近似,法院判决金泽公司和雨花台区的加盟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金泽公司赔偿余立、陶树芳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场“烧鸡公”和“烧公鸡”的“斗鸡”大战终于落下大幕。

  通讯员 省法宣 快报记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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