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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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冠名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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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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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首推个人冠名慈善基金
  记者昨从张家港市民政局获悉,该市日前正式出台了《“共享阳光”慈善助学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办法》首次明确,捐赠本金一次不少于5万元的捐款者拥有基金冠名权。

  根据《办法》规定,该基金将以捐赠人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基金的捐赠人拥有基金冠名权,全称为“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XX(单位或个人)慈善助学基金”。凡热心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众子女上学,自愿向慈善基金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个人、企业、群众团体等均可提出设立慈善助学冠名基金。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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