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3版:“刘婉珍案”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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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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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刀砍小偷,刘婉珍由受害人转化为施害人
法学专家:市民维权不能靠“复仇”
  砍伤小偷的老妇刘婉珍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引起了法学家和知名律师的关注。昨天,南大法学院教授王钧和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先后致电快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钧:如何“制暴”是法律规定的

  王钧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又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他分析说,郑小云背对刘婉珍,偷走了其钱箱中的钞票,在其行为被发现后,郑小云拔腿便跑。这一连串的行为,已经让郑小云的违法行为被定格。而之后,当刘婉珍发现并将郑小云追上,郑小云交出了所偷走的钞票时,意味着郑小云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刘婉珍没有报警,却对其挥刀乱砍,其身份已经由原来的受害人转化为施害人。

  王钧说,法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一般市民,还适用于执法者。只要有人犯法,就有人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但谁有权处罚犯法的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一时兴起想出来的。

  薛济民:公民社会守法是前提

  “刘婉珍的举动,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典型的‘复仇’行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告诉记者。

  具体到刘婉珍的这一事件,郑小云在被追赶上并乖乖交出了偷走的钱款后,刘婉珍应该是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将郑小云交给警察处置。如果警察迟迟不来,这时郑小云要逃跑甚至对刘婉珍威胁动粗,此时的刘婉珍则有权采取自力救济,甚至持刀自卫,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郑小云砍伤,那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但事实上,当时郑小云在将钱款交给刘婉珍后,并没有采取威胁甚至暴力反抗等行为,因此,并不存在刘婉珍正当防卫的问题。

  薛济民强调说,在公民社会里,守法是最基本的前提,“哪怕是恶法,公民都须遵守。更何况,适用于刘婉珍行为的法律并非恶法。”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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