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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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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官员被判刑”不会成为孤本
  安徽曹颍章案是一件不能夸大同时也不应小觑的事件,它事实上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日益强调以人为本的执政环境下,违法强拆拆出人命案,责任官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屡禁不止的暴力强拆事件才能绝迹。

  今天是4月23日,距江苏连云港东海县“黄川镇村民伤亡事故”发生已有26天了,当天,陶兴瑶父子为抗拒镇政府的无证拆迁,在家里自焚。两名老人一死一伤,但这并没有改变铲车将养猪场房屋推倒的命运。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全国强烈反响。4天后,镇长周文君被县委暂停职务。停职的理由在官方通报中的措辞为“黄川镇政府对突发性事故处置失当”。东海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承诺称,由县监察局牵头的工作小组将对事故进行调查问责。如今时间已过去20多天,被停职的周文君是否官复原职不得而知,事故调查问责的情况也语焉不详,整个事态似乎有不了了之的可能。

  对这桩民间称之为“东海自焚事件”的问责过程,至今仍停留在“暂停职务”的绥靖阶段,多少让人有点失望。尽管当地有同僚对周文君的被处理抱有同情之心,认为他是代人受过。但周文君比之安徽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至少在目前看要“幸运”许多。4月19日,曹颍章被颍上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因同时犯有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他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依据就是指使开发商强拆民房,并指使开发商员工打伤屋主一名家人,屋主因不堪其辱,买来农药自杀,结果变成植物人。同样是强拆,同样是违规违法,同样引发人命案(植物人还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命案),苏皖两地责任官员一个身陷囹圄一个毫发无损,差距不可谓不大。

  曹颍章被判刑后,在全国产生轰动效应,舆论大多给予积极评价。有的评论甚至以“强拆致人自杀副区长被判刑11年”、“强拆官员首领刑责”的标题渲染其意义。清醒人士明白,曹颍章刑责加身,不完全是因为强拆,而主要是违法强拆了规划红线以外的房屋,更为严重的是,他还因为强拆收受开发商贿赂。如果说与民争利是曹颍章、周文君领导的强拆势力共同的特征,那么,曹颍章走得更远,他把个人的贪欲建立在对被拆迁户民众的生命践踏和伤害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曹颍章是罪有应得。我们不能因为公众对官商勾结压榨弱势房主侵财夺命的愤懑,简单理解为现行法律开始用刑律制裁强拆官员以满足社会正义呼声,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曹颍章领刑受贿罪远大于滥用职权罪,而忽视司法体系开始针对公权滥用于房地产拆迁市场所作的法律调整。说官员强拆被制裁被判刑,反映的不一定是法律范畴内的实质正义,但一定是社会情境中的虚化民意。民众对于强拆的反感很大程度寄托在法律保护上,一旦官员因为强拆锒铛入狱,民众就会感到这是社会正义的胜利,是自身权利不再受强权欺凌的象征。因此,强拆官员的问责进入司法领域,释放了积压的社会不满。

  所以我们说,安徽曹颍章案是一件不能夸大同时也不应小觑的事件,它事实上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日益强调以人为本的执政环境下,违法强拆拆出人命案,责任官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屡禁不止的暴力强拆事件才能绝迹。因为,我们都痛切地看到,一些地方的暴力拆迁脚步并未因新拆迁法即将出台而停歇,流血事件还在继续。最新的例证出现在河北邢台。曹颍章被判刑的前一天,4月18日,邢台市桥西区张家营拆迁户胡西凤为阻止拆迁当场喝下农药,其女孟建芬被铲车当场轧死,胡巧凤被轧成重伤。据称,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此案,主要责任人被控制。

  从安徽曹颍章案,我们还要认识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各级检察机关对官员在强拆过程中滥用职权罪的高度警觉和主动作为。

  法律告诉我们,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其实早就给“东海自焚事件”、“颍州植物人事件”这样的恶性拆迁套上了笼头,现在是拉紧缰绳的时候了。我们寄期望于公诉机关积极主动介入,审判机关严格独立审判。当然,强拆背后的刑事究责,需要排除直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障碍。只要民众对司法仍抱有希望,只要社会正义的底线坚守不破,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能遏制住出现生命悲剧的拆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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