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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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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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取证:不见真人不按快门
  今日主持:快报记者 马乐乐

  今日讲述: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张明文

  

  前阵子刚刚代理一件离婚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说的是一个女人的丈夫有了婚外情,最终离了婚,但取证过程颇为艰难,值得说说。

  袁女士生下孩子后就不工作了,老公工作不错,在外面开个小公司,虽然谈不上发财,但是收入比普通工薪阶层高倒是真的。她以前也知道老公在外面女朋友不少,但是一方面老公对她还不错,另一方面自己没收入,自卑,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她越不吭声,老公胆子就越大,后来发展到连续几天夜不归宿,白天手机都打不通的情况,渐渐地老公对她态度也变坏,动不动就发火摔东西。她每次出门都被人家在背后指指戳戳的,实在受不了,就想离了。

  她问我,老公在外面有第三者,如果离婚的话她能多分些财产吗,我说当然啊,这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但是要举证。她说现在外面人都知道了,这有什么不好证明的。我说没这么简单,要不去拍照试试看吧。

  袁女士后来找了相机,跟踪老公想拍到跟小三在一起的照片,可两个星期一张都没拍到。原来,她老公虽然“家外有家”,却每次都很小心,她揣着相机找不着地方。之后,袁女士干脆发动几个亲戚一起跟踪老公,结果很快找到了老公另一个“家”。

  精心准备之后,她决定“收网”。那次,她让弟弟拿相机,自己带着几个人去敲门。门打开后,一帮人不由分说就冲进去,她的老公和小三穿着睡衣吓得不像样子,狂拍了一通之后留下两个人就走了。

  事后,我看到了照片,有她老公用手遮住“小三”的,有两人一起正面捂脸狼狈不堪的。我知道,这下可以了。后来,这组照片到了法庭上,她的老公的确没什么好说的,只推说他在外租房子是为了准备一个研究生复习考试,还说那女的是跟他一起复习的同学。显然,这编得太离谱了。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使用了这样的措辞:“有外遇”。袁女士也如愿被判决多分到了家产。

  我觉得挺幸运,因为婚姻法中对“外遇”的举证要求非常严格。过去我遇到有的当事人,也拿着相机去猛拍一通,结果到了法庭上却没用,怎么回事呢?比如有的照片是两只牙刷放在一起,有的照片是房间放着两双拖鞋,有纸篓里好多可疑的卫生纸团的,还有一些没用过的安全套……我明白这些照片的意思,可是法律上的证据是个挺严肃的事,这些照片严格意义上都无法成为对方有外遇的证据。

  不少人拿着这些辛辛苦苦拍到的照片,到了法庭上却不被承认,这导致很多判决书中不会直接点明有外遇,常常出现“交友不慎”“处理异性朋友方法不当”这样的措辞,进而在分割财产时,受害方并不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法官心里也有数,但你拍的照片不够一针见血啊。

  从袁女士这件案子看来,拍照也是有讲究的:不见兔子不撒鹰,不见真人不按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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