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先生在市区看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地段好不说,价钱还非常便宜,每平方米才6000多元。赵先生当即付给卖家2万元定金。没想到不久后,该地段房价暴涨,卖家后悔了,以合同上妻子名字是自己代签的为由悔约。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记者昨天从崇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判决卖方方向赵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2009年8月,赵先生带着妻小去看房,房主是一对夫妻,双方几次接触下来谈好房价为70多万。签房屋转让协议时,双方特意就违约明确了责任,“违约方要支付定金两倍的赔偿金”。因为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名下,房主小马不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把妻子的名字也签了。
签好协议后刚过没多久,赵先生就接到小马的电话,称房子不卖了,理由就是老婆不同意,法律规定重大经济行为不适用代理。无论赵先生怎样恳求,小马都坚称房子不卖了,小马表示老婆在卖房的过程中一直不同意卖房,也根本不知道自己卖房。
赵先生一阵苦笑,如果小马老婆不同意卖房,当时就应当提出来,现在找的毁约理由太牵强,通过了解,赵先生发现短短一段时间,该地段房子每平米价格已经涨了一两千,赵先生表示房子不卖也可以,但既然是卖方违约在先,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了小马的拒绝。
协商无果后,赵先生无奈之下将房主告上了法院。法院组织的调解中,赵先生提出只要对方退还定金后,再支付15000元违约金就好,但是小马却坚持不肯接受调解,称自己擅自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马妻子虽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小马与赵先生签转让协议时她也在场,小马妻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作出了不同意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赵先生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小马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小马妻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合同的善意相对方赵先生。陆媛 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