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无锡市民赵先生看中了市区一套商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赵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然而交房日期到期后,开发商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铺。半年后,开发商通知交房时赵先生拒绝收房,心里盘算着多拖一天多收一天违约金。最终,赵先生收房时向开发商索取5万元的违约金。协商无果后,赵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初,某开发商推出其所开发的商铺,赵先生觉得不错,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付日期为2009年1月30日前。可到了交房日,开发商迟迟未能交付。2009年3月,开发商就交房违约事宜出具承诺书。同月,开发商按每日房价万分之五给付赵先生补偿金、违约金共3万余元。
2009年5月,开发商通知赵先生收房。前去收房的赵先生发现开发商提出合同之外的三项不合理收费,便拒绝收房。经过交涉,开发商同意取消三项不合理收费,但赵先生还是拒绝收房,这一拖又是几个月。这几个月中,开发商通过发函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告知业主赶紧办理交房手续,但赵先生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商表示,2009年5月已向赵先生发出交房通知,其已履行了交房义务,但双方直至2009年12月才完成交接房,是由于赵先生无理纠缠、拒绝收房所致。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130%,赵先生的实际损失只能参照同类地段商铺的租金确定。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其所购商铺因开发商延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其他业主签订的商铺招租委托书中约定的年租金计算,赵某应得的违约金为8837元。而开发商已向赵先生支付补偿金、违约金3万余元,数额远远超过赵应得的违约金数额。最后,法院作出裁决:超出部分视为开发商自愿支付,赵先生不用返还,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快报记者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