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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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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的殇,是全中国的痛
  中国的历史上,有过太多的“悼念日”,盛大的,微小的,不是属于皇权,就是属于民间的个体,真正让举国民众都感同身受民间生命的无上尊严的,还是在2008年和2010年这两个充满悲情却又昂扬着“国以民为本”精神的年度。

  以此作基,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的尊重将走向深远。

  今天,举国为玉树地震中遇难同胞默哀。这既是一个礼仪之邦对于优秀民俗的应有传承,也体现了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对民众生命应有的敬畏。

  在共和国的历史上,举国哀悼是有先例的,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在1976年逝世时,曾经设定过全国哀悼日。但是在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国旗为普通人而降,这还是两年前才有的事。前年的汶川大地震,中国人第一次亲历为普通人降下半旗的哀悼礼仪,当年5月的3天全国哀悼日,令国家层面对于民众生命的尊重达到一个顶峰,也令民众意志与国家意志实现共振。

  今日全国哀悼活动的举办,与民意相呼应,如果联系到国际惯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尊重普通人的生命权益上,中国哀悼普通人生命的意识和机制已经愈加成熟,愈加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

  在玉树强震中远去的生命,原有着不同的名字,原有着不同的面孔,原有着不同的命运,但是,此刻他们都只有一个名字:中国公民,他们只有一个面孔:尊严,他们只有一个命运:受到国家和民众的深切悼念和至高尊重。

  中国的历史上,有过太多的“悼念日”,盛大的,微小的,不是属于皇权,就是属于民间的个体,真正让举国民众都感同身受民间生命的无上尊严的,还是在2008年和2010年这两个充满悲情却又昂扬着“国以民为本”精神的年度。

  以此作基,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的尊重将走向深远。我们不能预测灾难,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种人文关怀必成大势。

  从轻视民本的不堪历史中走来的中国,需要这样的大势为自身的健康发展“开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悼念的仪式有时限,但是尊重民众,体恤个体生命无时限。

  在太长的岁月中,是民众扛起了自然灾难带来的沉重压力和恶劣后果,不仅生者扛,逝者也扛。生者独自咬着牙抗争着命运,逝者悄悄然远去,没有带起社会大潮的一点涟漪。

  国家对民众生命权益的尊重,应当进行于“两者”之间:既应尊重生者的权益,让生者活得有尊严,又尊重逝者的权益,让逝者走得有尊严。然而,与生者的权益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相比,尊重逝者的权益,特别是让其走得更有尊严,却一直是一个需要大力促进的问题。

  1990年6月通过的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政协常委、著名学者葛剑雄等提出了设立全国哀悼日的建议。随后设立的举国哀悼日凝聚了民心,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今天我们认识到,个体生命因灾难而完结,不仅是个体和家庭的悲剧,同样也是国家或社会的悲剧。我们再不能任由那些哭到无形的逝者的亲人“或余悲”,而“他人亦已歌”了。尤其是在发生特别重大的灾难时,他人的生命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相连,和整个国家的命运相连,只有调动国家和民众的所有力量,才能挥去灾难的阴影。

  玉树强震发生后,我们展开了一场特别迅速、特别有质量的救援,同样,全国哀悼玉树强震的遇难同胞,也表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各个民族逝者尊严的极大重视,这是“汶川精神”的升级。

  需要看到的是,举国哀悼机制的出现,是对公民生命的尊重,是对公民价值的认可,同时,它也以强大的推力,迅速在社会生活层面普及了公民社会所对应的生命价值观。那些在灾难中逝去的同胞,享受了国家和人民最高的哀悼礼仪,他们的离世虽然不幸,但享有了尊严。让生命富有尊严,不仅仅体现在生前,也体现在逝后。

  国家层面的尊重生命、尊重逝者绝不是偶然现象,它来自于民间潮流的推动。近年来,尊重逝者的民间意识愈加强烈,这既有对历史人物的尊重和追思,也有对同时代逝者的痛惜,所以我们看到,对抗战大事件中包括英雄、平民在内的死难者的祭奠越来越自觉,对亲戚、师长中逝者的追怀,也越来越成为常态,以至于报章都出现了“逝者”版面。当举国哀悼机制建立之时,正是公民社会的生命价值观在民间扎根之时。

  从汶川到玉树,我们感受到了“最悲哀的日子”的沉重,也领悟到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对个体生命最珍贵的纪念的分量。

  此刻,因再次举国哀悼大地震中的罹难同胞,全中国人心中涌起的是无尽的悲痛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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